“数字长城工程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的名称为“数字长城工程委员会”(简称数字长城工程委员会)。
英文名:请王心源王主任翻译
第二条 性质
本会为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由中国长城学会与国际数字地球学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共同发起组成的学术性机构。
第三条 宗旨
本会充分利用航天、航空、地面观测等现代空间信息技术,数字多媒体技术与传统的考古、实测及文献研究进行有机结合,再现古老长城,实时监控保护长城,促进更深层次的研究长城。传承创新,推动长城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文物局,本会接受国家文物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委员会办公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白云时代大厦B座13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构筑比较完整的数字化长城工程
利用数字化虚拟技术,再现一个完整的、可以实现虚拟观览的长城,达到永久保存长城数字化遗产的目的。
(二)遥感长期动态的监测保护长城
利用天—空—地一体化技术,实现对长城的实时监测。为保护长城提供可靠依据。
(三)多方面、多角度、更深层次的研究长城
a.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有效发现已消失的长城; b.挖掘已消失长城的研究课题,研究有效识别不同时代的长城的技术与方法;
c.长城本体保护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研究等。
(四)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开展长城沿线景区规划、设计以及长城修复方案的规划、设计。
(五)创新长城文化产品,如下但不限于:
a.各种角度、高度拍摄长城雄姿的精品照片(航天、航空、地面和数字化照片);
b.高质量的长城动漫、影视、图书作品;
c.在以上工作基础上,请艺术家、摄影家创作新的长城艺术作品;
d. 汇集成册,制成独有的、权威性的长城精品画册作为国礼,用于国际交流物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长城研究、保护、宣传、开发等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工程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任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工程委员会大会(或委员会代表大会),工程委员会大会(或委员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工程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及任期等规定缺少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决定终止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工程委员会大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或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或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工程委员会的资金筹集和市场运作机构,工作包括争取国家投资、社会集资、赞助,寻找合作企业,参与委员会部分重要工作的计划、规划,机构建设,产品营销等。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参与制定重大决策,执行工程委员会的决议;
(二)由理事会派出的监事监督管理组织获得的资金,保证资金的使用方向及正常使用;
(三)参与制定文化、旅游、景区设计、招标、资金筹措等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指导委员会等的数量、产生以及任期等规定没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会费经费来源:
(一) 捐赠
(二) 政府投资;
(三) 社会赞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时合理的奖励。
第二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工程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离任时要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工程委员会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由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