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山地专业委员会
数字山地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委会中文名称为:国际数字地球学会中国国家委员会数字山地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Digital Mountain Committee, CNISDE,英文缩写:CNISDE DMC。
第二条 数字山地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国际数字地球学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委会)下设的全国性学术交流机构。专委会宗旨是:以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凝聚广大科技工作者,致力于数字山地领域的基础理论、技术和应用研究,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研讨,促进数字山地和数字地球科学事业发展。
第三条 专委会由从事数字山地相关理论、技术和应用研究、教学等工作的广大科技工作者及全国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团体自愿组成。
第四条 专委会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
第五条 专委会在业务上接受中委会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同时接受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专委会挂靠在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挂靠单位需要为专委会提供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办公经费等。
第六条 专委会秘书处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9号,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内,邮政编码:61004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开展数字山地领域的学术交流;
(二)宣传普及数字山地及山地科学知识;
(三)提供数字山地领域的技术咨询、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编辑、出版数字山地学术刊物;
(五)积极参与国际数字地球学会中委会和其他学术团体的各项学术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任何接受并同意遵守本章程的个人或单位均可申请加入专委会,履行相应手续后即可成为专委会会员,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专委会会员自动成为国际数字地球学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专委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专委会讨论批准,中委会备案;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专委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参加国际数字地球学会组织召开的国际国内会议,享受注册费优惠政策;
(五)个人会员订阅《国际数字地球学报》(纸质版)享受优惠价;
(六)获取国际数字地球学会快讯;
(七)优先获得专委会提供的信息和有关服务;
(八)企业会员遵照相关规定可在国际数字地球学会网站、中委会网站发布广告或链接;
(九)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专委会的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专委会的有关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专委会反映情况,提出有关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专委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履行义务,经专委会秘书处提示后,仍不及时履行义务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专委会主要工作职责为:贯彻执行中委会决议;发展会员;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召开学术研讨会;在中委会的统一协调下,轮流定期举办中委会年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处理中委会授权的其它事务。
第十四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8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并可根据需要设立名誉主任或科学顾问。在推选委员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委员在该专业领域的代表性、年龄、地域平衡等因素。
第十五条 专委会组织机构及委员的产生需报中委会批准。为便于开展工作,专委会秘书处原则上挂靠在主任委员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崇尚科学;
(二)在相关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专委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专委会会员身份;
(二)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的专家和学者,致力于专业研讨与学术交流;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十八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议;
(二)参加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和专委会委员会议;
(三)负责提名推荐专委会委员;
(四)检查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参加中委会及国际数字地球学会会议。
第十九条 专委会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加专委会委员会议;
(二)讨论制定本专委会工作计划;
(三)参与组织专委会的各项学术活动。
第二十条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专委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协助主任委员处理专委会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专委会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中委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专委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中委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