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农业专业委员会
数字农业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中文名称为“国际数字地球学会中国国家委员会数字农业专业委员会”(简称数字农业专委会),英文译名为:Digital Agriculture Committee, CNISDE,英文缩写为:CNISDE DAgri。
第二条 数字农业专委会(以下简称本专委会)是国际数字地球学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委会)下设的全国性学术交流机构。本专委会宗旨是:以服务国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凝聚广大科技工作者,致力于数字农业领域的基础理论、技术和应用,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研讨,促进对地观测和数字地球科学事业发展。
第三条 本专委会由从事数字农业相关理论、技术和应用研究、教学、开发等工作的广大科技工作者及全国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
第四条 本专委会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
第五条 本专委会在业务上接受国际数字地球学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同时接受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本专委会挂靠在中国科学院遥感与数字地球研究所。
第六条 本专委会的地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邓庄南路9号,10009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定期组织和开展数字农业领域的学术交流;
(二)宣传普及数字农业科学知识,促进数字农业领域的学科发展;
(三)提供数字农业领域政策咨询、技术交流、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编辑、出版数字农业学术书刊;
(五)积极参与国际数字地球学会中委会和其他学术团体的各项学术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任何接受并同意遵守本章程的个人或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专委会,履行相应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专委会会员,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专委会会员自动成为国际数字地球学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专委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专委会讨论批准,中委会备案;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专委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参加国际数字地球学会组织召开的国际国内会议,享受注册费优惠政策;
(五)个人会员订阅《国际数字地球学报》(纸质版)享受优惠价;
(六)获取国际数字地球学会快讯;
(七)优先获得本专委会提供的信息和其它服务;
(八)企业会员遵照相关规定可在国际数字地球学会网站、中委会网站发布广告或链接;
(九)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专委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专委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专委会的有关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专委会反映情况,提出有关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委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履行义务或不按时交纳会费,经本专委会秘书处提示后,仍不及时履行义务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专委会主要工作职责为:贯彻执行中委会决议;发展本专业技术领域会员;制定本专委会工作计划;组织召开学术研讨会,开展本专业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在中委会的统一协调下,轮流定期举办中委会年会;撰写工作总结;处理中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十四条 本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8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并可根据需要设立名誉主任。在推选委员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委员在该专业领域的代表性、年龄、地域平衡等因素。
第十五条 本专委会组织机构及委员的产生需报中委会批准。为便于开展工作,本专委会秘书处原则上挂靠在主任委员所在单位。挂靠单位需要为专业委员会提供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办公经费等。
第十六条 本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委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本专委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本专业领域方面的工作,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具有本专委会会员身份;
(三)热心于专业研讨与学术交流;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十八条 本专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本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议;
(二) 参加本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和专委会委员会议;
(三) 负责提名推荐专委会委员;
(四) 检查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 参加中委会及国际数字地球学会会议。
第十九条 本专委会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参加专委会委员会议;
(二) 讨论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计划;
(三) 参与组织本专委会的各项学术活动。
第二十条 本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专委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协助主任委员处理专委会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专委会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中委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专委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中委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