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遗产专业委员会
数字遗产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际数字地球学会中国国家委员会数字遗产专业委员会”(简称数字遗产专委会,以下简称本专委会),英文译名为:Digital Natur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Committee, CNISDE,英文缩写为:CNISDE DNCHC。数字遗产是指以空间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数字技术在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保护、管理、展示和教育中的综合研究与应用过程。
第二条 本专委会是国际数字地球学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委会)下设的全国性学术交流机构。其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中心,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加强数字遗产领域学科建设,致力于该领域基础理论、技术和应用发展,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研讨,促进数字遗产科学事业发展。
第三条 本专委会由从事数字遗产相关理论、技术、工程和应用体系研究、教学、管理、开发等工作的广大科技工作者及全国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团体自愿组成,是从事该领域研究和发展中国数字遗产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四条本专委会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
第五条 本专委会在业务上接受国际数字地球学会中国国家委员会指导,同时接受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本专委会挂靠在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 。
第六条 本专委会的地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高原街甲2号文博大厦,10002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开展数字遗产领域的学术研究与交流;
(二)宣传普及数字遗产科学知识,提高国民科学与文化素质;
(三)提供数字遗产领域的技术咨询、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建立网站,编辑、出版数字遗产及数字地球科学相关书刊;
(五)积极参与国际数字地球学会和其他国内外学术团体的各项学术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任何接受并同意遵守本章程的个人或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专委会,履行相应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专委会会员,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专委会会员自动成为国际数字地球学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向本专委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数字地球学会审核通过;
(三) 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专委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参加国际数字地球学会组织召开的国际国内会议,享受注册费优惠政策;
(五)个人会员订阅《国际数字地球学报》(纸质版)享受优惠价;
(六)获取国际数字地球学会快讯和专委会简报;
(七)优先获得本专委会提供的信息和其它服务;
(八) 企业会员遵照相关规定可在国际数字地球学会网站、中委会网站发布广告或链接;
(九)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专委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专委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专委会的有关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数字地球学会会费;
(五)向本专委会提出相关工作或学术方面的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委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履行义务或不按时交纳会费,经本专委会秘书处提示后,仍不及时履行义务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专委会主要工作职责为:贯彻执行中委会决议;发展本专业领域会员;制定本专委会工作计划;组织召开学术研讨会,开展本专业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在中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定期举办专业委员会年会;撰写工作总结;处理中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十四条 本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8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并可根据需要设立名誉主任。在推选委员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委员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和地域平衡等因素。
第十五条 本专委会组织机构、委员及挂靠单位的产生需报中委会批准。挂靠单位需要为专业委员会提供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办公经费等。挂靠单位可根据情况适时变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一届为四年,可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三届。
第十六条 本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委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本专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本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议;
(二) 参加本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和专委会委员会议;
(三) 负责提名推荐专委会委员;
(四) 检查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 组织召集专委会学术会议;
(六) 组织参加中委会及国际数字地球学会会议。
第十八条 本专委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本专业领域方面的工作,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具有本专委会会员身份;
(三)热心于专业研讨与学术交流;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十九条 本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及职责: (一)主持专委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执行专委会主任布置的任务。
第二十条 本专委会委员行使下列权利及职责:
(一) 参加专委会委员会议;
(二) 讨论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计划;
(三) 参与组织本专委会的各项学术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专委会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中委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专委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中委会批准之日起生效。